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健身气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健身气功协会是本校健身气功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校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旨在增强教职工的体质,推动全民健身,促进健身气功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团结全校健身气功工作者和爱好者,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开展群众性健身气功活动,推动健身气功运动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为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健身气功协会接受湖南科技大学工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健身气功协会办公地址: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办公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健身气功协会的任务: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推广的功法(暂九套)在本校内广泛推广。
(二)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推动群众性健身气功的开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关于健身气功发展的意见与建议,开发以健身气功为载体的康养结合相关业务。
(四)依法保护协会的名称、旗帜、会徽和标志物等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五)根据湖南省社团组织管理局、湖南省体育总会相关指导意见,本协会不自创功法与自立门派。
(六)完成湖南科技大学工会和体育学院委托的健身气功运动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具有合法身份的热爱健身气功事业的在职教工,可向本会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本协会业务范围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类健身气功活动优先权。
(三)享有参加本协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宣传和开展健身气功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未按期向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健身气功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健身气功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健身气功协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常务理事3人;特邀荣誉会长4人。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行职权。
第十六条 本协会聘请有关领导担任协会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工会及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每人每年200元。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由秘书长兼会计职务,保证会计资料合理、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校工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学校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健身气功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和使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协会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急迫事项须决定,可由理事会提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证,由协会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健身气功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科技大学健身气功协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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